清代(1644-1911)是湖南佛教从勉强维持到日益衰落时期。康熙三年(1644)分置湖南布政使司,为湖南省建制开始。清代关于佛教行政管理制度,与明代大致相同。乾隆三年(1738)重刻汉文大藏经成功,称为《龙藏》,南岳福严寺、岐山仁瑞寺,曾各受赐一部。十九年(1754)废止僧道度牒制度,准许僧道自由传戒、挂搭。清代前期,湖南佛教尚可勉强维持局面,著名僧人如弘储、道忞、天培、金赋都是从江浙或江西而来。此时在佛教各个宗派中还是禅宗占优势,净衲主常宁县大义山,智依开创耒阳县云山,嬾放开创清泉县(今衡南县)岐山仁瑞寺,都是湖南禅宗从衡山向南发展的产物。清代后期,从邪片战争(1840)以后,中国已由封建社会变成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湖南佛教日益衰落。特别是太平天国革命和戊戌变法维新兴起后,出现了"庙产兴学"运动,给佛教寺院经济以沉重的打击。这一时期,湖南省内比较著名的僧人,禅宗有恒志、天台宗有默庵。擅长文艺的有寄禅(1851-1912)、笠云(1837-1908)等。一个引人注目而值得研究的现象是:在中国近代思想史上几个著名的思想家如邵阳的魏源(1794-1856)、浏阳的谭嗣同(1865-1898)都曾受佛教思想很大的影响。所谓"居士佛教"基本是在清代出现的。
民国时期(1912-1949)是湖南佛教衰落中求生存的时期。这一时期,主管或兼管宗教事务的行政机关,全国北洋政府时期是内务部,国民政府时期是内政部;湖南省方面抗战前是湖南省民政厅,抗战胜利后,则是湖南省社会处。从清末延续至整个民国时期的庙产兴学运动,使佛教界与教育界经常发生矛盾与纠纷。当时政府为了处理寺庙财产有关问题,先后公布了若干条例。民国4年(1915)10月25日北洋政府公布《管理寺庙条例》计31条,后修改为《修正寺庙管理条例》计24条。民国18年(1929)1月国民政府公布《寺庙管理条例》,至1930年1月废止;重新公布《监督寺庙条例》计13条。民国21年(1932)9月国民政府内政部公布《寺庙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实施办法》,至民国28年(1939)10月26日又公布《修正寺庙兴办办公益慈善事业实施办法》计14条,1948年1月3日明令废止上述条例;同年4月国民政府教育部又公布《保国民学校及乡镇中心学校基金筹集办法》,其中第八条为"劝勉当地寺庙祠堂拨捐财产"一节。以上条例和办法,在湖南佛教界曾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这一时期的湖南佛教为了在衰落中求生存,进行了若干改革。主要是:僧人治学力求内外兼通,不囿于一宗一派,各种佛教社团相继出现如中华佛教总会湖南支部、湖南省佛教会(后改称中国佛教会湖南省分会)、长沙佛教正信会、湖南佛教居士林、湖南佛学会;运用寺院经济兴办了一些佛教教育,出版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如湖南佛学讲习所、长沙刻经处、湖南佛教慈儿院、南岳佛学讲习所。各地私立小学校。抗日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影响下,僧人们也不同程度地参加了抗日救亡活动。1939年5月南岳佛道救难协会的成立及其活动以及碧吾和尚领导的抗日游击队,就是最显著的事例。就比较著名的知识僧人而言,有诗僧海印与万休(?-1944)天台宗僧人空也(?-1946),唯识宗僧人灵涛(1899-1950)佛教寺院方面属于僧众聚居较多的丛林者,根据当时的行政区划,长沙有八大丛林,衡阳有四大丛林,衡山有六大丛林,耒阳有四大丛林。益阳、常德、醴陵、湘潭、宁乡、浏阳、湘阴、湘乡、岳阳等地,均有一至两处以上的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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